2011年2月8日 星期二

少女被殺棄屍案

廿二歲少女被殺及棄屍元朗牛潭尾的案件,在高等法院開審。三十九歲被告李曉偉,否認謀殺罪。控方指,被告曾經承認殺死女死者,但就辯稱是受到挑釁,被抓傷頸部,才會情緒失控,勒死女事主,他將死者放入垃圾膠袋,乘搭的士到牛潭尾棄屍。控方質疑被告是有預謀,指他借用私家車,並用預付電話卡與女事主聯絡,過後將電話卡丟棄,警方在被告的儲物櫃,找到用作棄屍的同類型垃圾袋。被告在機場保安公司的一名同事下午作供,指被告曾經提出借用私家車,不過最終並無取用,而事發日晚上,證人見到被告頸部貼上兩塊膠布,對方聲稱是搬運東西時不慎弄傷。廿二歲的女死者,在零九年一月廿一日失蹤,屍體在個多星期後被發現,警方其後拘捕被告。

讀後感:

看到這篇報導後,我不禁感到有點生氣了。被告辯稱是受到挑釁才殺害死者,不過,就算是受到挑釁,也不應該殺人。而且,他向他的同事說謊,更是罪加一等。不過,令我疑惑的是,為什麼被告租用的私家車,最後都是沒被使用呢?租了而不用,不是更了人懷疑嗎?而我也感嘆一句,人還真是容易失控呢。說不定,在不久的將來,我們會好像這樣失控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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